发布时间:2021-1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其他相关规 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学生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各党支部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入校学生的启发、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校学习的中国籍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新生入学第一个月内有意向并有觉悟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学应通过党建联系人(一般是所在班级团支部书记)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满足要求的同学可以在每年 9 月或 2 月,即新学期伊始提交入党申请书。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并在党委备案。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掌握其主要经历和家庭主要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并做好谈话记录。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章学习小组活动。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八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所有非表格类材料均需要使用上海交通大学红色双线信纸、黑色水笔或钢笔手写,严禁使用修正带、液进行涂改。相关材料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工整地书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重新填写。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经过对入党申请人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党支部要及时将符合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和学生组织推荐、班级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经学生党总支研究决定并公示后,报学院党委备案。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原则上在每年的11 月底和4 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院青年马克思主 义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党课和党内有关活动,对入党积极分子 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 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无故中途退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档案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预审表等内容。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学院党委每年对入

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以 1:1.2 的比例讨论提出拟发展对象,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当年(学期)发展对象并制定发展计划,填写发展党员计划呈报表,由学院党委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和制定发展计划,原则上应在每年的 4 月底和 10 月底之前完成。

确定发展对象程序一般如下:

(一)党支部认真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师生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应采取群众座谈会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撰写书面评价材料等方式)进行,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少于 10 人。除听取其班级或专业同学的意见外,发展研究生党员还要听取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发展本科生党员还要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座谈时,要注意引导谈话人全面、客观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价,既谈优点,也谈不足及努力方向,同时应就“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是否同意入党”表明个人态度,要注意做好谈话记录并由谈话人签名确认。如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二)支部委员会综合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培养联系人、党内外师生的意见等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拟发展对象的意见, 并在本支部范围内公示。

(三)学院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全面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平时学习、工作、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三)组织观念强,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验,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参加学院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结业;

(四)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本科生考察期内无不及格科目,研究生积点不低于 3.3;

(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乐于助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学生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直系亲属一 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与发展对象联系密 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 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 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有过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应函请其原工 作单位党组织对其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给以证明。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报请学院党委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学校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有效期一年,逾期未通过“五位一体” 综合考核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获得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的发展对象,可以在证书有效期一年内参加学生党总支组织的“五位一体”综合考核。

“五位一体”综合考核分为时政理论考试、思想汇报评定、组织生活评定、党员服务评定、命题演讲答辩,总分 100 分,每半年组织一次。具体内容为:

(一)时政理论考试,满分 50 分。试卷由学生党总支统一命题, 闭卷考试,时间 1 小时。考试内容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其他时事政治材料,考试题型有填空题、简答题、辨析题。

(二)思想汇报评定,满分 10 分。发展对象自申请入党后应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由党支部进行考核评定。缺交一份的,扣两分;缺交两份的,扣四分;缺交三份及以上的,不得分。思想汇报不符合相关格式和内容要求的,视为缺交。

(三)组织生活评定,满分 10 分。发展对象在本次综合考核前一年内参加学生党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可获得两分。具体名单以活动现场组织的签到为准,由学生党总支汇总评定。

(四)党员服务评定,满分 10 分。发展对象在本次综合考核前一年内参加各级各类志愿者、社会实践、无偿献血活动,每次可获得两分。以纸质素拓条、学校青志网导出证明、院团委实践部名单、献血证为准,由学生党总支汇总评定。

(五)命题演讲答辩,满分 20 分。学生党总支根据近期时事热

点统一命题,入党积极分子自行选题进行不超过 8 分钟的演讲答辩。评委由各支部委员、优秀党员组成,按照 A 档 20 分(不超过小组人数的 20%),B 档 15 分,C 档 10 分进行打分,最后个人得分取小组内各评委打分的平均值。

第十九条  所有参加“五位一体”综合考核的发展对象依照五个项目的总分进行排序,根据本次发展名额从高到底择优录取,提交其所在党支部讨论。

时政理论考试低于 30 分的,不予录取。在综合考核中作弊、伪造材料或其他以不正当形式获得分数的,一律取消发展对象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综合考核。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要在每年的 5 月底、11 月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要对通过综合考核的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指导其填写《农业与生物学院发展对象简介表》,连同其他有关材料报学院党委审议。

审议的材料主要有: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预审表、思想汇报、个人自传(研究生)、政审材料、发展对象简介表、团组织推优结果、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附原始记录)、成绩单、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复印件)等。审议的重点是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入党手续和有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是否经过长期培养教育等。

学院党委审议时,要严格把关,做到凡是理想信念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对党的认识不正确,学习成绩较差的,与同学不团结,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操行评定有不及格现象的不能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党委审议后,要在学院显著位置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地点要设立意见箱或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职务等)和个人综合表现(学习成绩、评优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和结业成绩等)。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学生党总支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学院党委。未调查清楚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公示完毕后要认真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根据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和公示情况形成综合意见,将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所在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精心指导其认真、规范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毕业离校的,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查、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学院党委主要审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学院党委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学院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以后,学院党委填写党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连同其所有发展

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备案。

第三十条  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讲明学院党委批准日期、预备期起止时间、所编入的党支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按时参加党组织活动和自觉交纳党费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生党总支统一组织进行。会场须悬挂党旗,要庄重严肃。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应当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要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学校青年马克思主义学校预备党员培训班和党的组织活动,给他们分配适当的工作,听取本人口头或书面思想汇报和个别谈心等。预备党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主动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考察人对预备党员进行跟踪考察,每季度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党支部要及时建立预备党员考察表, 每季度分析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考察人和党支部的分析情况和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内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考察人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师生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公示;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学院党委审查,并报请校党委组织部复审备案。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二)党小组或考察人介绍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的情况和公示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表明是否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基本要求同接收预备党员大会表决相同;

(六)宣布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会后,党支部将决议情况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转正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转正人能否被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年的5 月底和11 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接到党委审批结果的通知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及时同新党员谈话,提出严格要求,通知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毕业后,学院党委和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学生党总支应当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学生党总支存入本人党员档案并移交档案馆。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做好经常性的督促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书面报学生党总支。学院党委每年对全院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同时定期组织党员发展工作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对反映好的给予通报表扬, 对反映一般的及时提醒,对反映较差的督促整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完成质量是党支部、支部书记考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一支专兼职组织员队伍,重视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支部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支部委员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把好“入口关”。

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党员不按党组织要求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追究党员责任。

(二)因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真实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三)因党小组向党支部推荐不慎重,造成发展党员质量有问题的,追究党小组责任。

(四)不按发展党员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的,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党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负责,视责任大小,采取批评教育、谈话诫勉、限期整改等措施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党纪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本细则各项规定发展的新党员,其党员资格不予承认。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生党总支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与生物学院学生党员发展流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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